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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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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0833號江彥霆即彥霆蔬果零售行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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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1083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江彥霆即彥霆蔬果零售行之訴狀繕本
   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10833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江彥霆即彥霆蔬果零售行間清償借款事件
    ,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上午9時28
    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09-21
  • 更新日期:112-09-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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