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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0833號江彥霆即彥霆蔬果零售行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1083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江彥霆即彥霆蔬果零售行之訴狀繕本
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10833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江彥霆即彥霆蔬果零售行間清償借款事件
,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上午9時28
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09-21
- 更新日期:112-09-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