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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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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6618號吳俊德(即吳英碩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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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洪字第1166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俊德(即吳英碩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661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俊德(即吳英碩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節錄執行命令(主旨):禁止債務人吳俊德(即吳英碩之繼承人)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繼承自被繼承人吳英碩於第三人...之...債權,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或為其他處分,請 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股       別:洪股
 

  • 發布日期:112-09-21
  • 更新日期:112-09-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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