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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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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271號吳登祿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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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927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登祿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271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吳登祿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蔡凱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271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送達代收人 陳建源
訴訟代理人 凌素雯
被 告 吳登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1,935元,及自民國100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2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1年1月25日起至民國101年7月24日止,按年息0.724%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101年7月25日起至民國101年10月24日止,按年息1.448%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5,1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71,93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2-09-20
  • 更新日期:112-09-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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