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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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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9號王思惠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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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春112訴字第39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王思惠審理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399號吳昱霖詐欺等案件,應受送達人王思惠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審理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應送達之審理傳票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告訴人得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四、審理傳票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2樓)與112年度訴字第846號合併行審理程序,告訴人得自由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田芮寧

股別:春股
 

  • 發布日期:112-09-20
  • 更新日期:112-09-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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