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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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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322號陳宇哲(原名陳品帆)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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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康112年度司聲字第132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宇哲(原名陳品帆)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322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宇哲(原名陳品帆)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322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陳宇哲(原名陳品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捌仟零肆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2-09-20
  • 更新日期:112-09-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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