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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49號大千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移轉管轄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高112年度聲字第44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大千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移轉管轄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聲字第449號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移轉管轄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大千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隆承水電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廷養
代 理 人 劉健右律師
黃薌瑜律師
相 對 人 大千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附表:(略)
書 記 官 廖健宏
- 發布日期:112-09-20
- 更新日期:112-09-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