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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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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49號大千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移轉管轄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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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高112年度聲字第44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大千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移轉管轄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聲字第449號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移轉管轄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大千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隆承水電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廷養  
代  理  人  劉健右律師
            黃薌瑜律師
相  對  人  大千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附表:(略)

書 記 官 廖健宏
 

  • 發布日期:112-09-20
  • 更新日期:112-09-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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