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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18號邱錦德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瑞112簡附民字第11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邱錦德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18號邱錦德因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應受送達人邱錦德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裁定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18號
原 告 林志軒
被 告 邱錦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20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洪甯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 發布日期:112-09-20
- 更新日期:112-09-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