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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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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3310號徐秉瑄之視為撤回函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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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2年度北小字第33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秉瑄之視為撤回函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310號原告徐秉瑄與被告羅玉
          明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視為撤回函一件,現由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2-09-20
  • 更新日期:112-09-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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