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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526號被告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洪○○(即洪國順之繼承人)等二人兼法定代理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竹112年度重訴字第52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洪○○(即洪國
順之繼承人)等二人兼法定代理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
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52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大揚小客車
租賃有限公司、洪○○(即洪國順之繼承人)等二人兼法定
代理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珊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52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許珮宜 住
被 告 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設
洪○○(即洪國順之繼承人,年籍資料詳卷)
兼 上 2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住
被 告 洪福祥(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住同上
洪福海(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住同上
洪福仁(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住同上
張清波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李淑娟、洪福祥、洪福海、洪福仁、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洪國順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張清波連
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貳拾陸萬參仟伍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李淑娟、洪福祥、洪福海、洪福仁、洪○○於繼承
被繼承人洪國順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張清波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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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重訴526pdf
- 發布日期:112-09-20
- 更新日期:112-09-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