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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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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526號被告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洪○○(即洪國順之繼承人)等二人兼法定代理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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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竹112年度重訴字第52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洪○○(即洪國
      順之繼承人)等二人兼法定代理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
      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52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大揚小客車
      租賃有限公司、洪○○(即洪國順之繼承人)等二人兼法定
      代理人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珊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52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許珮宜  住
被   告 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設
            洪○○(即洪國順之繼承人,年籍資料詳卷)
兼 上 2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淑娟(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住
被      告 洪福祥(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住同上
       洪福海(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住同上    
            洪福仁(即洪國順之繼承人)
           住同上
      張清波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李淑娟、洪福祥、洪福海、洪福仁、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洪國順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張清波連
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貳拾陸萬參仟伍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李淑娟、洪福祥、洪福海、洪福仁、洪○○於繼承
被繼承人洪國順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張清波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檔案下載

  • 112重訴526pdf
  • 發布日期:112-09-20
  • 更新日期:112-09-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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