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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77號吳献堂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博112單禁沒字第47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吳献堂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網站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77號吳献堂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應受送達人吳献堂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献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附表: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 相關卷證出處 |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渣而無法完全析離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8月19日航藥鑑字第1113342號毒品鑑定書 | (見112年度聲沒字第312號卷第7頁) |
- 發布日期:112-09-20
- 更新日期:112-09-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