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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000045號曾昭榮之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智111年度金字第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曾昭榮之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金字第4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曾
昭榮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馨儀
股 別:智股
- 發布日期:112-09-20
- 更新日期:112-09-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