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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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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715號PHUNG THI PHONG(中文姓名馮氏豐)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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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玉112審簡字第128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PHUNG THI PHONG(中文姓名馮氏豐)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簡字第1282號PHUNG THI PHONG(中文姓名馮氏豐)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應受送達人PHUNG THI PHONG(中文姓名馮氏豐)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股別  :玉股
書記官 :曾鈺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審簡字第12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UNG THI PHONG(中文姓名:馮氏豐)
                    女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382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715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PHUNG THI PHONG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藍儒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 發布日期:112-09-20
  • 更新日期:112-09-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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