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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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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5443號楊君正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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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544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君正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443號原告王耀德與被告楊君
          正、李麗娟、戴諺麒、戴龍成、戴惠凌、龔逸偉間損
          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
          巷1號)。 

書記官  沈玟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5443號
原   告 王耀德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管昱律師
被   告 楊君正  
      李麗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51號刑事案件),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1年度附民
字第150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2年8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陸佰捌拾捌元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附表
(略)
 

  • 發布日期:112-09-20
  • 更新日期:112-09-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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