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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08號吳佳玲即吳桂香、黃宇勝即黃錦在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行112年度訴字第110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佳玲即吳桂香、被告黃宇勝即黃錦在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10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佳玲即吳桂香、被告黃宇勝即黃錦在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0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 告 吳佳玲即吳桂香
黃宇勝即黃錦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112年7月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7月4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靜
書 記 官 陳靜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2-09-19
- 更新日期:112-09-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