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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08號吳佳玲即吳桂香、黃宇勝即黃錦在之書記官處分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行112年度訴字第110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佳玲即吳桂香、被告黃宇勝即黃錦在之書記官處分書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10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書記官處分書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佳玲即吳桂香、被告黃宇勝即黃錦在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靜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2-09-19
- 更新日期:112-09-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