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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175號陳晉維(即陳素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817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晉維(即陳素之繼承人)之判
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175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晉維(即陳素之繼承人)間給
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175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勳蓉
被 告 陳晉維(即陳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陳素之賸餘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110,817元
,及自民國95年2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於繼承陳素之賸餘遺產範圍內負
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
合 計 1,220元
- 發布日期:112-09-19
- 更新日期:112-09-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