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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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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259號林炳宏、林俊宏、林倉黎、高林文子、林家徵、林柏宏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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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德112年度訴字第125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炳宏、被告林俊宏、被告林倉黎、被告高
   林文子、被告林家徵、被告林柏宏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25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炳宏、被
    告林俊宏、被告林倉黎、被告高林文子、被告林家徵、被
    告林柏宏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259號
原   告 陳若宇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被   告 林桂徵  
      林桂毅  
      林万喜  
      林淵全  
      林財億  
      劉林安子 
      彭定妹  
      林新富  
      林育德  
      林怡汎  
      林貞伶  
      林珊如  
      林信呈  
      林全岐 
      林全良 
      林志坤 
      洪秀霞 
      林美宏  
      林家賢 
      林家德 
      林語嫻 
      林炳宏 
      林俊宏 
      林倉黎 
      高林文子 
      林家徵  
      林柏宏 
      林真女 
      林新川  
      林廷宜 
      林宏諺 
      邱楊金英
      徐佳姿 
      林永茂 
      林永福  
      林家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應各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
依各筆不動產如附表二「權利範圍」欄所示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2-09-19
  • 更新日期:112-09-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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