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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738號向邑數位行銷有限公司清算人林清澤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行111年度訴字第473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向邑數位行銷有限公司清算人林清澤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738號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向邑數位行銷有限公司清算人林清澤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738號
原 告 劉懿萱
被 告 向邑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林清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11,44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180,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靜
書 記 官 陳靜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2-09-19
- 更新日期:112-09-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