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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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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005號張翊康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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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安112簡字第200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張翊康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2005號張翊康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張翊康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勤涵
股       別:安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20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翊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61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翊康竊盜,累犯,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 發布日期:112-09-19
  • 更新日期:112-09-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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