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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87號賴傑誠之裁定及言詞辯論取消通知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金112年度訴字第108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賴傑誠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取消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087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取消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賴傑誠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思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87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博毅
被 告 賴傑華
賴傑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 發布日期:112-09-19
- 更新日期:112-09-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