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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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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87號賴傑誠之裁定及言詞辯論取消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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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金112年度訴字第108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賴傑誠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取消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087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取消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賴傑誠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思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87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博毅
被   告 賴傑華
賴傑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 發布日期:112-09-19
  • 更新日期:112-09-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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