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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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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65號李淑惠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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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乙112年度訴字第306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代位人李淑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065號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
   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代位人李淑惠
      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065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姵璇  
被   告 李建明(即李日輝之繼承人)
      李明珠(即李日輝之繼承人)
      李淑真(即李日輝之繼承人)
被  代位人  李淑惠(即李日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代位人李淑惠與被告李建明、李明珠、李淑真公同共有如附表
一所示之不動產,應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
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各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2-09-19
  • 更新日期:112-09-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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