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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956號王橞瀴(原名王盈惠)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翔112年度司聲字第95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王橞瀴(原名王盈惠)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956號返還提存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王橞瀴(原名王盈惠)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9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雅齡
相 對 人 王橞瀴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九年度存字第七二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
提存之新臺幣貳拾參萬零柒佰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股 別:翔股
- 發布日期:112-09-19
- 更新日期:112-09-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