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956號王橞瀴(原名王盈惠)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翔112年度司聲字第95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王橞瀴(原名王盈惠)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956號返還提存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王橞瀴(原名王盈惠)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9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雅齡  
相  對  人  王橞瀴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九年度存字第七二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
提存之新臺幣貳拾參萬零柒佰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股       別:翔股
 

  • 發布日期:112-09-19
  • 更新日期:112-09-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