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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678號被告兆豐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周柏瀚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9.19開庭筆錄影本、原告112.9.19民事陳報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節112年度重訴字第67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兆豐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周
柏瀚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9.19開庭筆錄影本、原
告112.9.19民事陳報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67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前已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依職權再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9.19開庭筆錄影本、
原告112.9.19民事陳報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9時25分,在
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楊婉渝
- 發布日期:112-09-19
- 更新日期:112-09-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