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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8878號廖品喆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揚112年度北簡字第887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廖品喆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878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廖品喆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黃慧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87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黃超群
被 告 廖品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7,224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2日起至民國112年4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4月23日起至民國113年1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2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7,22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
合 計 3,200元
- 發布日期:112-09-19
- 更新日期:112-09-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