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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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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9315號王俊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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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揚112年度北簡字第93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俊傑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315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俊傑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黃慧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31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周煥庭
被   告 王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9,846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6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2,4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9,84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430元
合    計            2,430元
 

  • 發布日期:112-09-19
  • 更新日期:112-09-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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