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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2097號彭筑苓即彭淑英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壬字第12209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彭筑苓即彭淑英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2097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彭筑苓即彭淑英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1:債務人彭筑苓即彭淑英所有在第三人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股務課、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保管之股票及股利,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
節本2:禁止債務人彭筑苓即彭淑英在說明二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臺北民權郵局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9-18
- 更新日期:112-09-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