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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62號被告古漢傑(原名:古煥杰)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文112年度重訴字第56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古漢傑(原名:古煥杰)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562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古漢傑(原名:古煥杰)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霈恩
股別:文股
- 發布日期:112-09-18
- 更新日期:112-09-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