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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003008號陳華才之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乙111審訴字第300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陳華才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審訴字第3008號陳華才傷害等案件,應
受送達人陳華才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
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定112年10月31日10時20分於本院二樓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股別:乙股
書記官:蔡旻璋
- 發布日期:112-09-18
- 更新日期:112-09-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