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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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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000101號忠平企劃有限公司代表人即清算人松崎英明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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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立112年度勞訴字第10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忠平企劃有限公司代表人即清算人松崎英明
   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訴字第101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忠平企劃有
    限公司代表人即清算人松崎英明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文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01號
原   告 蘇柊梅  
被   告 忠平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崎英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貳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民國112
年7月22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陸萬貳仟肆佰參
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 發布日期:112-09-18
  • 更新日期:112-09-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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