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000101號忠平企劃有限公司代表人即清算人松崎英明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立112年度勞訴字第10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忠平企劃有限公司代表人即清算人松崎英明
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勞訴字第101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忠平企劃有
限公司代表人即清算人松崎英明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文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01號
原 告 蘇柊梅
被 告 忠平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崎英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貳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民國112
年7月22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陸萬貳仟肆佰參
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 發布日期:112-09-18
- 更新日期:112-09-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