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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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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557號相對人蘇杜免、蘇勤盛、蘇玉滿、蘇綉雅、蘇玉美、蘇美靜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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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宣112年度司聲字第55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蘇杜免、蘇勤盛、蘇玉滿、蘇綉雅、蘇玉美、蘇美靜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557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蘇杜免、蘇勤盛、蘇玉滿、蘇綉雅、蘇玉美、蘇美靜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蕾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惠
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聲 請 人 江蘇麗珠
前列聲請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東山律師
相 對 人 蘇杜免
蘇勤盛
蘇玉滿
蘇綉雅
蘇玉美
蘇美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

  • 發布日期:112-09-18
  • 更新日期:112-09-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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