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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00號楊勝翔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民111訴字第100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楊勝翔沒保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1000號楊勝翔等詐欺等案件,應受送達人楊勝翔住居所
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許婉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勝翔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復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王令冠
法 官 黃靖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 發布日期:112-09-18
- 更新日期:112-09-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