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2409號張笑寧之裁定及函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小字第240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笑寧之裁定及函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409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張笑寧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應送達之裁定及函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
號)。
書記官 蔡凱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40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瀟穎
陳鵬宇
郭川珽
被 告 張笑寧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12日具狀撤回訴訟,此有民事聲請狀在卷可考,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函
受文者:張笑寧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北小字第2409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409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台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聲明撤回起訴,台端如於收受本通知後十日內未具狀提出異議,視為同意撤回起訴,請查照。
正本:張笑寧
副本:
- 發布日期:112-09-18
- 更新日期:112-09-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