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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小字第1551號張庭憲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菊112年度店小字第155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庭憲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店小字第1551號原告劉育瑞與被告張庭憲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庭行政第一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函 稿 代 碼:G1201-13 言詞辯論公告(文采)
股 別:菊股
書 記 官 徐子芹
- 發布日期:112-09-18
- 更新日期:112-09-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