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551號李村彬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855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村彬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55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村彬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沈玟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55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李村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
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肆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
合 計 1,330元
- 發布日期:112-09-18
- 更新日期:112-09-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