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136號相對人王春源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宣112年度司聲字第1136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王春源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136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王春源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136號
聲 請 人 劉明德
相 對 人 王春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零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

  • 發布日期:112-09-18
  • 更新日期:112-09-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