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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011886號鄭凱仁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1年度北簡字第1188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凱仁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1886號原告朱慶倫與被告鄭凱
仁、周詩帆、嚴陳莉蓮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徐宏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1年度北簡字第11886號
原 告 朱慶倫 住
被 告 嚴陳莉蓮 住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鄭凱仁 設(公示送達)
周詩帆 住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09-18
- 更新日期:112-09-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