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520號詹前漢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軒112簡字第252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詹前漢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2520號詹前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詹前漢住居所及所在地不
明,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股 別:軒股
書記官:林鈴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25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前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8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前漢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六、本案經檢察官林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許峻彬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發布日期:112-09-18
- 更新日期:112-09-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