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6142號王龍彪(王敏之繼承人)、王龍濤(王敏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614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龍彪(王敏之繼承人)、王龍濤
          (王敏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142號原告臺北榮民總醫院員
          山分院與被告王龍彪(王敏之繼承人)、王龍濤(王敏
          之繼承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
          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記官  蔡凱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6142號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
法定代理人 程文祺
訴訟代理人  朱家華    
被 告 王龍彪(即王敏之繼承人)
王龍濤(王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王龍彪、王龍濤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敏(身分證統一編號:C100643026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3,506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王龍彪、王龍濤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敏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93,50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2-09-18
  • 更新日期:112-09-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