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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0520號張祐瑄(原名張鈞宜)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補正函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簡字第1052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祐瑄(原名張鈞宜)之訴狀繕本及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補正函文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10520號原告融司國際有限公司與被
告張祐瑄(原名張鈞宜)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應送達之訴
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補正函文,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下午2時10
分在本庭第4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2-09-18
- 更新日期:112-09-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