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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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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16號KHUSLEN AMGALAN(中文姓名:家明)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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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繼112單禁沒字第51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KHUSLEN AMGALAN(中文姓名:家明)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16號KHUSLEN AMGALAN(中文姓名:家明)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應受送達人KHUSLEN AMGALAN(中文姓名:家明)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股  別:繼  股
書記官:程于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節本)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KHUSLEN AMGALAN(中文姓名:家明)
上開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字第1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 發布日期:112-09-18
  • 更新日期:112-09-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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