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910號陳俞仲即俞連商行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秋112年度店簡字第9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俞仲即俞連商行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910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俞仲即俞連商行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書記官 周怡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91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宏
被 告 陳俞仲即俞連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0,148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4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90,14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2-09-18
- 更新日期:112-09-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