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66號周宗暉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書112附民字第56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周宗暉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附民字第566號邱聖閔等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案件,應受送達人周宗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股別:書
書記官:洪婉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66號
附民原告 吳綉英
附民被告 邱聖閔
蔡綺彬
周宗暉
上列被告因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趙德韻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 發布日期:112-09-18
- 更新日期:112-09-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