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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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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9367號楊鈞翔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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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簡字第936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鈞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9367號原告天雅汽車有限公司與被
      告楊鈞翔間返還牌照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
      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下午2時5
      分在本庭第112年10月17日下午2時5分法庭(臺北市重慶
      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安



 

  • 發布日期:112-09-18
  • 更新日期:112-09-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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