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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204號被告駿旺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許景程、被告林允禎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正112年度訴字第420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駿旺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許景程、被告林允禎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20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下午2時33分,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2-09-18
- 更新日期:112-09-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