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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502號林碧琪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立112年度訴字第35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碧琪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50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碧琪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文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50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徐子傑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複代理人 謝承翰
被 告 林碧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5,315元,及自民國(下
同)111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21%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6,28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191,772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 發布日期:112-09-19
- 更新日期:112-09-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