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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0348號陳慶晏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1034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慶晏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34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慶晏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蔡凱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34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謝佩蓉
被 告 陳慶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2-09-18
- 更新日期:112-09-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