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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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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89號王承董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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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速112簡上字第18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王承董審理傳票1件公示送達,除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外,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上字第189號王承董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王承董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審理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            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案定於112年10月24日上午11時整於本院第12法庭進行審理程序,請按時到庭。

 四、本案定於112年10月31日上午11時整於本院第12法庭進行審理程序,請按時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股別:速股
書記官:李佩樺
 

  • 發布日期:112-09-19
  • 更新日期:112-09-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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