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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89號王承董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速112簡上字第18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王承董審理傳票1件公示送達,除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外,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上字第189號王承董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王承董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審理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 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案定於112年10月24日上午11時整於本院第12法庭進行審理程序,請按時到庭。
四、本案定於112年10月31日上午11時整於本院第12法庭進行審理程序,請按時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股別:速股
書記官:李佩樺
- 發布日期:112-09-19
- 更新日期:112-09-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