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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182號被告貝易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惠珍之移其他法院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2年度北簡字第918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貝易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
理人林惠珍之移其他法院函。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18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貝易企業有限公司、林惠珍間返
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移其他法院函,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2-09-18
- 更新日期:112-09-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