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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3617號田懷親即田鳳仙之執行命令1件、函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洪字第1436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田懷親即田鳳仙之執行命令1件、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361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田懷親即田鳳仙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節錄:
㈠執行命令(主旨):禁止債務人田懷親即田鳳仙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說明一之第三人之存款債權(含利息債權、黃金存摺),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 查照。
㈡函(主旨):請將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3617號影卷併入貴股112年度司執字第103035號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股 別:洪股
- 發布日期:112-09-17
- 更新日期:112-09-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