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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3035號田懷親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洪字第10303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田懷親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3035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司執103035)等與債務人田懷親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節錄執行命令(主旨):債務人田懷親對第三人....之退稅款債權,在新臺幣10,500元範圍內,應依說明三方式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股 別:洪股
- 發布日期:112-09-17
- 更新日期:112-09-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